行政權力事項實施清單
第二、三類非藥品類
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
1 |
事項類型 |
其他行政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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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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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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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
主項名稱 |
第二、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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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項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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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實施主體 |
合山市安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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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實施主體 性質 |
法定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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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辦機構 |
合山市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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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聯辦機構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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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辦理地點 |
合山市里蘭政務服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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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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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咨詢及 監督電話 |
咨詢電話 |
0772-8919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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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
07728914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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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5號公布,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三條:生產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前兩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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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對象 |
合山市區域內第二、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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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層級 |
此事項屬于自治區、市、縣、三級分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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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劃分 |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5號公布,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三條:生產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前兩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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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使內容 |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5號公布,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三條:生產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前兩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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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通辦范圍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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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辦結時限 |
法定辦結 時限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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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辦結 時限 |
當場辦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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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實施條件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5號公布,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三條:生產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前兩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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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請材料 |
申請材料目錄、申請書(空白)、示范文本詳見附件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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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特殊環節 (含中介服務) |
環節名稱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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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結時限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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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方式及標準 |
一、審查方式:書面審查。標準如下: (一)申請書(表)的審查標準 1.申請人應如實填寫各項內容,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虛構、偽造或編造事實; 2.文書應使用鋼筆和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墨水填寫或打印,做到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整潔,不得涂改。文書設定的欄目,應逐項填寫完整、準確; 3.申請材料中的表格應使用國際標準A4或A3型紙對開正面印制; 4.相關申請表格應由申請相對人、申請單位填寫并本人簽名、加蓋單位公章,沒有單位印章的,應由其單位負責人簽名。 (二)證明文件等復印件的審查標準 1.其他各項提交的材料應使用國際標準A4型紙打印、復印或按照A4型紙的規格裝訂; 2.“證明文件”、“身份證復印件”等均為復印件,經申請人簽名確認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員應現場核對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 3.申請個人或單位提供的材料應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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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辦理流程 |
詳見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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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數量限制 |
無數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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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收費標準 及其依據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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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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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依據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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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結果名稱 |
第二、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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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結果樣本 |
詳見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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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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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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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預約辦理 |
不可預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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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網上支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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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物流快遞 |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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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運行系統 |
自治區政務服務通用軟件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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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常見問題及注意事項 |
1. 是否需要每年備案? 答:不需要。 2. 備案的有效期是? 答:備案的有效期與資質證書的有效期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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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責任事項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通知書》交辦件人)。 2.審查階段責任:受理后審查是否符合備案的材料要求,作出準予備案或無需備案的決定(無需備案的說明理由),制作備案函件或無需備案函件,當場交辦件人;信息公開。 3.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后續監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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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追責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予以備案的; 2.對符合條件的不予以備案的; 3.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4.在備案工作中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備案的; 5.負責受理、備案的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6.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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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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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風險點
風險點 數量 |
表現形式 |
等級 |
防控措施 |
責任人 |
4 |
1.審查環節:收受好處,對特定關系人的申請材料審查不嚴格、不公正。 |
高 |
1.嚴格執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規范工作程序,加強制度建設; 3.加強對工作人員教育和培訓; 4.重大事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 |
窗口首問責任人 |
2.審核環節:對特定關系人的申請材料不按照規定進行嚴格審核。 |
低 |
股室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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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關領導沒能嚴格審批、把關。 |
低 |
分管局領導和股室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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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特定關系人的申請事項,不按照規定審議,受他人請托,打招呼或產生影響備案公正性的行為。 |
低 |
各環節有關人員 |
附件:1.第二、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備案流程圖
2.申請材料目錄
3.申請書(空白)
附件1
第二、三類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流程圖
附件2
申請材料目錄
序號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依據 |
材料類型(原件/復印件) |
是否需 電子材料 |
份數 |
規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來源渠道 |
簽名簽章要求 |
備注 |
1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銷售品種、銷售量、主要流向等情況的備案申請書; |
根據《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一)項 |
原件 |
否 |
1 |
A4紙 |
必要 |
申請人自備 |
申請單位及個人蓋章 |
|
2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
根據《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二)項 |
復印件
|
否 |
1 |
A4紙 |
必要 |
申請人自備 |
申請單位及個人蓋章 |
|
3 |
產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
根據《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三)項 |
原件 |
否 |
1 |
A4紙 |
必要 |
申請人自備 |
申請單位及個人蓋章 |
|
4 |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
根據《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四)項 |
復印件 |
否 |
1 |
A4紙 |
必要 |
申請人自備 |
申請單位及個人蓋章 |
屬于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免于提交本條第(四)項所要求的文件、資料。 |
附件3
許可
備案 生產 申請表
序號 |
產品名稱 |
產量(噸/年) |
主要流向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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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生產能力(噸/年) |
上年度產量(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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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單位,在標識“許可”的方框中打“√”;第二、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單位,在標識“備案”的方框中打“√”。
申請人(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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