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權力事項實施清單
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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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型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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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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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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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
主項名稱 |
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處罰 |
子項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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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 |
合山市安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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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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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機構 |
合山市安監局職業健康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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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及 監督電話 |
咨詢電話 |
0772-8919898 |
監督電話 |
0772-8914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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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令第60號公布,2002年5月2日起實施,2016年主席令第48號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2012年4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公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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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對象 |
合山市區域內未按照規定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職業病危害防護、職業病作業禁忌等責任的有關單位及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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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層級 |
縣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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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劃分 |
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 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暫扣、吊銷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其中,暫扣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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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內容 |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令第60號公布,2002年5月2日起實施,2016年主席令第48號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根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2012年4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公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條規定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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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辦結 時限 |
60日。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需要繼續延長的,報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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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流程 |
詳見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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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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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系統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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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由安監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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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超越、濫用法定職權的; 3.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依據錯誤的; 5.行政裁量明顯不當的; 6.違反法定程序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應當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9.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 10.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11.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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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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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風險點
風險點 數量 |
表現形式 |
等級 |
防控措施 |
責任人 |
4 |
1.受理立案環節:未經批準擅自決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處,徇私舞弊,應立案不立案;玩忽職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職權,擅自銷案等。 |
中 |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建立查處案件臺帳,定期進行檢查;嚴格按照行政處罰事項受理、立案的有關規定辦理;嚴格按照法規程序進行監督。 |
合山市安監局各股室工作人員及局領導 |
2調查取證環節:無故拖延案件調查取證;違反辦案程序,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少于兩人,沒有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不履行告知、回避義務;利用職務之便向行政相對人索取、收受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 |
高 |
嚴格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辦理案件。嚴格按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建立問責機制,對違反規定的人員嚴肅處理。 |
合山市安監局各股室工作人員及局領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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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核決定環節: 接受他人請求、收受他人好處,網開一面,為違法當事人說情,干擾辦案;隨意行使自由裁量權;違反辦案程序或造成錯案、假案引起復議、行政訴訟被撤銷或敗訴。沒有認真審查案件,造成審批和實際處理不一致。 |
高 |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嚴格層級審批制度,認真審核;堅持處罰意見承辦案件科室集體合議制度,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安監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嚴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處罰決定。對案卷進行抽查評查,加強對處罰實施過程的監督,加強政務公開。 |
合山市安監局各股室工作人員及局領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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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達執行環節:未按規定送達;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 |
中 |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送達和執行。對被處罰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絕履行行政處罰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強制執行申請的職責。對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司法部門。 |
合山市安監局各股室工作人員及局領導 |
附件: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處罰流程圖
附件
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處罰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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